(2017)津0112民初3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孙艳与宋宝庆、徐燕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艳,宋宝庆,徐燕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2民初3864号原告:孙艳,女,1966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宋宝庆,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告徐燕,女,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原告孙艳与被告宋宝庆、徐燕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孙艳于2017年8月16日以双方争议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艳撤诉。案件受理费32元,由原告孙艳负担。审 判 长 张旭东审 判 员 韦长青人民陪审员 闻桂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璐速 录 员 焦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