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3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李玉礼、吴淑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玉礼,吴淑兰,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第一车队,陈升昌,新乡市牧野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4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玉礼,男,汉族,1955年4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淑兰,女,汉族,1957年6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明,新乡市牧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第一车队,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前进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陈升昌,队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升昌,男,1954年2月28日出生,住新乡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新乡市牧野区中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永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喜强,河南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玉礼、吴淑兰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交通局第一车队、被上诉人陈升昌、被上诉人新乡市牧野区交通运输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李玉礼、吴淑兰不服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6)豫071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2016)豫0711民初230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玉礼、吴淑兰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邢梅霞审判员 吕 亮审判员 张国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史冰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