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5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欧阳丽婷与黄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辉明,欧阳丽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5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辉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丽婷,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杨,重庆炬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负责人:王晓永,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宇,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世忆,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黄辉明与被上诉人欧阳丽婷、原审第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黄辉明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05民初9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期间,本院已于2017年8月3日按照黄辉明一审送达地址确认书所列地址,即重庆市江北区宏帆路半山会所,以法院专递邮寄送达开庭传票,法院专递回执查询单显示于2017年8月4日本人签收。但黄辉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辉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二审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辉明撤回上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9200元,减半收取14600元,由上诉人黄辉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瑜审判员 刘 毅审判员 赖生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昫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