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64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程霄、陈东练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霄,陈东练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6487号之一原告(解除保全申请人):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美景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5945XR。负责人:袁植雄。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芳,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藏,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被申请人):程霄,女,199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被申请人):陈东练,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与被告程霄、陈东练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粤1972民初6487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6月26日依法查封被告程霄名下粤S×××××车辆一台,于2017年7月19日依法冻结被告程霄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户62×××66、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分行账户62×××67。现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的撤诉及解封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撤诉;二、解除对被告程霄名下粤S×××××车辆的查封;三、解除对被告程霄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账户62×××66中存款258,762.93元的冻结;四、解除对被告程霄于中国民生银行东莞分行账户62×××67中存款258,762.93元的冻结。案件诉讼费用4,405元,其中受理费2,591元,保全费1,814元,均已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预交,由原告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朗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龚国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全纯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