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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2刑初273号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曾用名:宋某某,男,199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捕前居无定所,无业。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石长检未刑诉〔2017〕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石家庄市某中学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李某、江某、邢某、王某1、卢某、郝某、姜某等共计现金人民币3110元及田某OPPOA37型手机一部,价值810元。2017年4月10日左右,被告人宋某某在保定市某中学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蔡某、王某2、梅某、申某、窦某共计现金人民币3982元及闫某苹果5s手机一部,价值1024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五年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建议判处被告人宋某某一至二年有期徒刑。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一)犯罪事实:2017年4月11日晚,被告人宋某某在保定市某中学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该校在校生款物,盗窃失主蔡某现金200元、失主王某2现金382元、失主梅某现金1100元、失主申某现金400元、失主窦某1900元、失主闫某苹果5s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苹果5S手机一部,于2017年4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24元。2017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宋某某在石家庄市某中学教室内,趁无人之机盗窃该校在校生款物,盗窃失主李某现金200元、失主江某现金100元、失主邢某现金300元、失主王某1现金2200元、失主卢某现金180元、失主郝某现金80元、失主姜某50元、失主田某OPPOA37型手机一部。经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认定,OPPOA37型手机一部,于2017年4月13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810元。现赃款、赃物已全部提取、发还失主。(二)量刑事实:1、2014年8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5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15年7月27日,被告人宋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乐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1月22日刑满释放。2、2016年7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2000元;2016年11月27日刑满释放。3、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失主李某、江某、邢某、王某1、卢某、郝某、姜某、蔡某、王某2、梅某、申某、窦某的陈述,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认[2017]23号《关于被盗窃的苹果5S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石家庄市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中心石价刑认[2017]20号《关于被盗窃的OPPOA37型手机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石家庄市公安局继续盘问登记表,被告人宋某某盗窃石家庄市某中学、保定市某中学百度截图,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保定市某中学现场方位示意图,赃物照片,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发还清单,石家庄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刑警大队三中队出具的抓获经过,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4刑初814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宋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郭            炜代理审判员 张            芳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      亦      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