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艾克强与韩玉章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克强,韩玉章,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执1348号申请执行人艾克强,男,1960年8月14日出生,农民,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兆雅镇兆雅街158号2栋楼1单元4号。被执行人韩玉章,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24号蒲白建井处326号。被执行人王秀英,女,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蒲城县罕井镇大庆路24号蒲白建井处326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艾克强与被执行人韩玉章,王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蒲城县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2017)陕0526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利息未计算)、案件受理费1600元及执行费1250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9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及案件受理费,执行费自愿缴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晓刚审判员 梁润恒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保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