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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24执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上海富太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中英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富太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新中英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4执4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富太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111号。法定代表人:袁丽华,系该公司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车生培,男,195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系该公司的职员。被执行人:新中英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修水县工业园太阳升项目区。法定代表人:常席林,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上海富太特种橡胶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修水县人民法院(2017)赣0424民初63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新中央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新中央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向银行、工商部门、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车管所发出了协助查询申请,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新中央陶瓷集团(修水)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36656元,截至2017年8月22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36656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7年8月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 刚审判员 陈飞翔审判员 马首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章海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