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2执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吴常周与吴宜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常周,吴宜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761号申请人吴常周,男,196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吴宜年,男,1976年2月3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执行吴常周与吴宜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名下暂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洪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