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国民与宗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民,宗运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82号原告樊国民,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宗运锋,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祥瑞园小区1单元6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民与被告宗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