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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7民初3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樊国民与宗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国民,宗运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3182号原告樊国民,男,196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被告宗运锋,男,成年,汉族,住内黄县(祥瑞园小区1单元6楼西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樊国民与被告宗运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国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樊国民负担。审判员  张红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晓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