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8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陈昌芳、梁海等与郑琼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昌芳,梁海,梁水龙,梁天荣,郑琼丽,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2714号原告:陈昌芳,女,193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梁海,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梁水龙,男,1987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原告:梁天荣,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祥,广西聪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琼丽,女,197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北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彬鸿,广西新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流市城西一路红云酒店0008-1副楼一楼商铺。代表人:梁雄林,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淋,该公司员工。原告陈昌芳、梁海、梁水龙、梁天荣与被告郑琼丽、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昌芳、梁海、梁水龙、梁天荣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昌芳、梁海、梁水龙、梁天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昌芳、梁海、梁水龙、梁天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韦锦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 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