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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81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孔凡荣、叶荣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凡荣,叶荣营,叶丽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681执463号申请执行人:孔凡荣,男,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龙海市,被执行人:叶荣营,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叶丽云,女,198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孔凡荣与被执行人叶荣营、叶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496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1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孔凡荣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的执行标的为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叶荣营、叶丽云的财产进行查证,经向国土、车管、银行、证券、工商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叶荣营、叶丽云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孔凡荣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荣营、叶丽云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海清审判员  郑建东审判员  陈李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伟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