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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3执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孔庆峰、吴荷香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峡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峡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峰,吴荷香,曾福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3执28号申请执行人孔庆峰,男,195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吴荷香,女,195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被执行人曾福兴,男,195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住江西省峡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孔庆峰与被执行人吴荷香、曾福兴合伙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福兴返还出资款900000元、诉讼费12800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吴荷香、曾福兴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曾福兴下落不明。现未执行标的为912800元未执行到位。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晓兵审判员  罗小男审判员  邓志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