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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执70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徐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徐海军,朱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4执70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合肥市金寨路131号。负责人:陈旭初,行长。被执行人:徐海军,男,197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朱孝荣,女,1972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南城支行申请执行徐海军、朱孝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6)皖0104执70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孝荣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阳泉路交口恒大帝景3幢2702室(合同备案号1209701246)房屋。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孝荣名下位于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与阳泉路交口恒大帝景3幢2702室(合同备案号1209701246)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天垚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