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7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7981丁丽芬与王乐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丽芬,王乐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7981号原告:丁丽芬,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国,男,1961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张家港市,系原告丁丽芬丈夫。被告:王乐琴,女,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杨舍镇暨阳东路363号一楼东首、四楼、五楼。负责人:许兴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丽芬与被告王乐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丽芬于2017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已和解解决本案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丽芬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丽芬撤回本案起诉。案件受理费5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丁丽芬负担。审判员 宋志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云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