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8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廖德从与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从,施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250号原告:廖德从,女,194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研,四川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帅,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海县。原告廖德从与被告施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因原、被告双方于庭外达成和解,原告廖德从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德从的撤诉申请系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德从撤回对被告施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544元,由原告廖德从自行承担。审判员 李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