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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4执3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浩博工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浙江浩博工贸有限公司,王腾云,章柳青,姚永文,童佩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363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住所地:永康市城东路9号。法定代表人:章永鹏。被执行人:浙江浩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康市江南街道白云工业功能分区云中路5号二幢,组织机构代码:681660548。法定代表人:王腾云。被执行人:王腾云,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章柳青,女,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姚永文,男,1961年8月2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童佩爱,女,1963年6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浩博工贸有限公司、王腾云、章柳青、姚永文、童佩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故原冻结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浙江浩博工贸有限公司、王腾云、章柳青、姚永文、童佩爱银行存款449396.16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陈 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军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