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5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会敏、周冀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行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行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会敏,周冀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5民初1603号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行唐县龙州镇章武路81号。法定代表人宇文贵欣,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石会敏,女,1977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行唐县。被告周冀平,男,197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会敏、周冀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二0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行唐县惠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军海审判员 尹瑞林陪审员 霍振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