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32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居增青与龚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居增青,龚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08民初3291号原告居增青,男,汉族,1976年11月30日生,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委托代理人杜永立,北京市信利(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龚晨,男,汉族,1963年6月26日生,现住江苏省海门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2011年7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月息2分。2016年3月25日,原告和被告协商还款事宜,签订《还款协议书》,确认截止签订协议书之日被告欠原告本息合计616000元,利息仍按月息2分计算。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共计7260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龚晨给付原告居增青借款本息共计626000元。2017年12月31日前还300000元,2018年1月31日前还326000元。如果到期不能偿还全部借款本息,被告应支付2016年3月25日直至还清之日的利息(利息以300000元为基准按照月息百分之二计算)。二、案件受理费11060元,减半收取5530元,由原告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永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祥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