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执异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熊伟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执异12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熊伟力。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梅泽华。被执行人:熊伟力,男,1987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东湖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熊伟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分割拍卖其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和洪都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称,分割拍卖土地将减损土地价值,影响相邻房屋住户的通行和采光,拆分土地进行拍卖没有法律依据,故请求本院撤销分割拍卖其名下位于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南京西路和洪都大道交叉口西北角土地的执行措施。本案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异议申请的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异议人江西力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梁 珂审 判 员 郭小玲代理审判员 万诗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XX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