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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马敏与万长银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敏,万长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马敏,男,汉族。被执行人:万长银,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敏与被执行人万长银合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7)陕0727民督3号支付令申请执行。该支付令限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本院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另查明被执行人系国家公职人员,每月工资收入4200余元,系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依据强制从2017年9月起每月扣划其工资收入2000元直至60000元执行款、执行费800元扣完为止。本院将执行措施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韩继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谢居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