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4执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许户莘与宁耀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户莘,宁耀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4执343号申请执行人许户莘,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洽川镇莘里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62********。被执行人宁耀科,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陕西省合阳县新池镇西王庄村*组,农民。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41974********。申请执行人许户莘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民初90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耀科清偿其饲料款本金194362元及其利息和诉讼费2094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4执34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宁耀科不按分期履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许户莘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俊杰审判员 王福林审判员 雷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富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