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刑初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郭晓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俊峰,郭晓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刑初839号自诉人郝俊峰,男,1991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被告人郭晓云,女,1988年4月29日出生于河南省林州市,汉族,农民,住林州市。自诉人郝俊峰以被告人郭晓云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理过程中,自诉人以被告人郭晓云已履行判决义务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郭晓云的自诉。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晓云已全部履行判决义务,自诉人郝俊峰自愿申请撤回对郭晓云的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郝俊峰撤回对被告人郭晓云的自诉。审判员 刘义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