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803刑初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范龙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龙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03刑初200号公诉机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龙泉,男,1967年9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犯罪于2017年5月13日被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20日被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家。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龙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陪审员对案件事实认定问题独立发表意见并表决。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龙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龙泉到龙岩市永定区金砂乡上金村山林割松脂时,发现山上有很多野猪,其养在山上的鸡鸭也被野猪吃掉一些,便产生组装一把鸟铳来打野猪的念头。之后,被告人范龙泉在位于金砂乡上金村水坑科山上养鸡鸭的棚寮中利用废弃的木头制作枪托、利用废铁制作板机和枪身、将自行车坐垫的弹簧放在击锤里面,后用铁线、AB胶和螺丝等将这些制作好的零件和事先购买的枪管组装了一把鸟铳,并用烟花的硝制成黑火药,用从摩托车轴承里取出的钢珠当子弹发射。鸟铳制作好后,被告人范龙泉用该鸟铳打猎二次但无收获。2017年5月12日l7时许,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民警根据工作中掌握的线索找到被告人范龙泉,被告人范龙泉交代了其制造枪支的事实,在其带领下民警到上金村水坑科山上找到并扣押鸟铳1支、黑火药约2两、钢珠39颗,另扣押用于制作枪支的白铁片4块、柴刀1把(均未随案移送本院)。经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疑似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认定为枪支。上述事实,被告人范龙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范龙泉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范某、吴某的证言,龙岩市公安局凤城派出所制作的现场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现场、查获物品照片及出具的到案经过、案件情况说明,龙岩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岩公鉴〔2017〕235号鉴定书,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范龙泉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龙泉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范龙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龙泉非法制造枪支的目的是用于上山打猎,其犯罪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龙泉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范龙泉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没收被告人范龙泉非法制造的鸟铳1支及扣押的黑火药2两、钢珠39颗、白铁片4块、柴刀1把,由扣押机关龙岩市公安局永定分局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林 秀人民陪审员  陈天锦人民陪审员  范金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赖冬燕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一百二十五条(?javascript:SLC(17010,125)?)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