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民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嘉禾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嘉禾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初884号原告:曾某某。被告:嘉禾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法定代表人:李民雄,系该局局长。原告曾某某与被告嘉禾县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以主体不适格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孔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玉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