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81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张文革诉与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革,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81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张文革,男,汉族,1967年10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八颗镇付河村7组56号,身份证号码:510221196710112913。被执行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昆明市人民中路富春商业区C座。法定代表人:杨彦,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张文革诉被执行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民终1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昆明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义务,申请人张文革于2017年2月23日向安宁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工程款、停工损失、利息、案件受理费用共计2279482.82元。经本院审查,同日进入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按时履行义务。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到位金额为737763元。本院依法进行如下调查:(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帐户进行冻结,暂时无法处置;(2)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进行查封,暂时无法处置;(3)通过向房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产权登记信息;(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因此,现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道永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绍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