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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彦民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马彦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刑初579号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八一路59号,组织机构代码:87500501-5。负责人张秀山,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月霞,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冰,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马彦民,男,汉族,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以被告人马彦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人马彦民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自诉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在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周献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