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82执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董必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董必成,陶光桃,陶春先,陶照明,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3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196号。组织机构代码:67039186-4。被执行人:董必成,男,196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陶光桃,男,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陶春先,男,195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陶照明,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被执行人:程龙,男,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与被执行人董必成、陶光桃、陶春先、陶照明、程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鄂118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陶光桃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董必成、陶春先、陶照明、程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返还责任;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95元,申请执行费8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董必成、陶光桃、陶春先、陶照明、程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鄂1182民初142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李金盛执行员 陈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