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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执字第49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楚华、陈树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华,陈树云,楚化文,胡建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蒙执字第495-18号申请执行人楚华,男,汉族,1960年9月25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陈树云,男,汉族,1959年6月12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楚化文,男,汉族,1953年8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执行人胡建光,男,汉族,1949年11月6日出生,住蒙城县,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蒙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蒙民一初字第1912-2号民事调解书,已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树云的银行帐户存款元。转至蒙城县人民法院(户名;蒙城县人民法院,开户行;蒙城农村商业银行城东分理处,帐号:20000042115210300000163)。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绍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沛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