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执2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2263连云港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与张义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张义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2263-1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昌南路鸿港新园小区A-1号楼N号车库。法定代表人张永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洪,男,1963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连云���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商初字第031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书,被执行人张义洪应给付申请人连云港张永贤贸易有限公司货款27780元及利息,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义洪主动给付申请人10500元,本院依法对张义洪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扣划账户全部余额3200元并已兑现给申请人。除此之外,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以执行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将张义洪传唤到庭并依法决定对其予以司法拘留15日,但因被执行人张义洪身体欠佳,连云港市拘留所未予收拘。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上述执��情况告知申请人,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雷书生审 判 员 乔爱民代理审判员 周文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柳 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