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82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雷世阔欠缴案件受理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世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782执946号被执行人雷世阔,男,1975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执行人雷世阔欠缴案件受理费一案,由本院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6)豫078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8日移送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雷世阔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缴纳案件受理费15073元、保全费5000元,承担执行费201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雷世阔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782民初3048号民事判决书案件受理费部分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裴 峰代理审判员 杜广军代理审判员 赵保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中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