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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82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保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保莲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982刑初158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保莲,女,1975年4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安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陆市,住安陆市东城经济开发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安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安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保莲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先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保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保莲多次组织陈某、田某、高某、甘某、吴某、黄某1、董某、黄某2、梁某、邓某2等人在其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注50元至200元,被告人陈保莲从中抽头盈利数额累计达到12000元。2017年2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保莲再次组织十人在其家中赌博时,被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赌资数额共计52000元。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陈保莲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份,被告人陈保莲多次组织陈某、田某、高某、甘某、吴某、黄某1、董某、黄某2、梁某、邓某2等人在其家中以扑克牌“斗牛”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每注50元至200元,被告人陈保莲从中抽头盈利数额累计达到12000元。2017年2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陈保莲再次组织十人在其家中赌博时,被安陆市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发现,现场查获赌资数额共计52000元。以上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陈保莲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吴某、田某、甘某、黄某1、黄某2、邓某1、高某、赵某、董某的证言;3.扣押清单、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及被告人陈保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保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陈保莲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保莲的犯罪情节,结合安陆市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对被告人陈保莲适用缓刑。综上,对被告人陈保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保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涛审 判 员  毛翠娥人民陪审员  余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