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初1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与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457号原告: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英俊乡长江村三队(吉林市华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旭东,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冬雪,该公司财务主管兼行政。被告:王某,女,住长春市二道区八里堡。原告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吉林传喜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杜钦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世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