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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9021民初6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朱美旭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朱美旭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9021民初682号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法定代表人:黎晓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霖,男,该公司区域经理。被告:朱美旭,男,198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定安县,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美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2017年8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罗 剑人民陪审员  陈崇武人民陪审员  蔡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送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