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72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潍坊晓晖食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潍坊晓晖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运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72民初441号原告: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永安道泰达园********号。法定代表人:刘呈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旭东,该公司职员。被告:潍坊晓晖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乔官镇孟家淳于村。原告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晓晖食品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我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或组织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2元,减半收取计96元,由原告天津展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