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民初2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廖兴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廖兴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03民初289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营业场所:绵阳市临园东路72号。负责人:吴良栋,系该行行长。被告:廖兴琼,女,196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与被告廖兴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028元,减半收取计3514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涪城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子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