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1财保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谢立钢与边洪生、李青森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谢立钢,边洪生,李青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1财保35号申请人:谢立钢,男,1938年8月14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边洪生,男,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李青森,1954年9月10日生,住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申请人谢立钢因情况紧急,于2017年8月22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边洪生、李青森价值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谢立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边洪生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二、查封申请人谢立钢名下位于徐州市苏堤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王丹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