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42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与刘觉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觉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34号原告XX,男,1976年3月2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刘觉非,男,1971年12月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原告XX与被告刘觉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