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XX与刘觉非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刘觉非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434号原告XX,男,1976年3月21日生,住所地东丰县。被告刘觉非,男,1971年12月5日生,住所地东丰县。原告XX与被告刘觉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欣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