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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李文刚与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文刚,罗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227号申请执行人李文刚,男,汉族。被执行人罗霞,女,汉族。李文刚与罗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32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罗霞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文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31395元。本院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罗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向申请人支付案件款131395元,向法院交纳执行费1870元。2017年8月2日被执行人王德龙与申请人李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如下:本案执行总标的131395元。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0诶之前银行贷款利息2万元,被执行人罗霞自愿承担,合计151395元,自达成和解协议之日起,被执行人罗霞于2017年8月2日向申请人刘文刚支付案件款30000元,2017年9月1日前向申请人李文刚支付案件款30000元,2017年10月1日前向申请人李文刚支付案件款30000元,剩余61395元于2014年10月30日之前付清。如被执行人罗霞未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如期履行或逾期履行,申请人李文刚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执行费1870元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减半收取935元由被执行人罗霞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204执2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审 判 员  罗世平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韩富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