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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王华与谭腾菲、徐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华,谭腾菲,徐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376号原告:王华,男,197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被告:谭腾菲,男,198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被告:徐娴,女,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原告王华与被告谭腾菲、徐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被告谭腾菲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支付自出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徐娴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6月18日,被告谭腾菲向原告王华借款10000元,并向原告王华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徐娴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借款后,被告谭腾菲未返还原告王华借款本息,被告徐娴亦未履行保证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谭腾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王华借款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1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徐娴对被告谭腾菲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王华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徐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谭腾菲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元,由被告谭腾菲、徐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灵敏人民陪审员  项蔓玲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赵丽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