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3民初1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王友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王友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3民初1452号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康华路*****号(双号)。法定代表人:戴金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风波,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王友林,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号。主要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叶萍,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友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客旅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丹鹰人民陪审员 韩根跃人民陪审员 徐艳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周 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