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余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住所地明光市。被执行人:余刘,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与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余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刘的银行存款106349元,现因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余刘银行存款1063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