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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余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住所地明光市。被执行人:余刘,男,汉族,1979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来安县。滁州开发区国际商城丽香陶瓷经营部与明光市君豪歌舞厅、余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9日作出(2017)皖1102执114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余刘的银行存款106349元,现因申请人已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余刘银行存款106349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