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终4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万静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万静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48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新泺大街奥盛大厦10-11层。法定代表人:刘某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巧香,女,该公司法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静波,女,197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青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岩,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万静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中,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主张万静波在2015年12月9日的《员工考勤说明单》上伪造了审批人李昌栋的签名。万静波对此予以否认。一审期间,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庭审中申请对刘昌栋的签名进行司法鉴定,但一审未予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191民初15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山东惠众新金融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车言江审判员 姜 涛审判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