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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2民初3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张军明与胡明法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明,胡明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2民初3730号原告:张军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玉龙,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胡明法,男。原告张军明与被告胡明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军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杰、崔玉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明法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军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转让费1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1日,原、被告签订莒县星光贝贝儿童摄影转让协议书一份,转让费共计100000元,被告已付90000元,余款10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未付。胡明法未作辩称。张军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莒县星光贝贝儿童摄影转让协议书一份,经审查,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1日,张军明与胡明法签订莒县星光贝贝儿童摄影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张军明将其经营的莒县星光贝贝儿童摄影转让给胡明法经营,转让费共100000元。现胡明法已向张军明支付转让费90000元,剩余10000元按合同约定应于2016年7月1日前付清,胡明法未按期支付。本院认为,张军明与胡明法签订莒县星光贝贝儿童摄影转让协议书合法有效,现胡明法尚欠张军明转让费10000元未付的事实清楚,胡明法应当向张军明支付该款,张军明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胡明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张军明转让费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胡明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崔荣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乃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