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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4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兴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宜昌兴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新,古望莲,张晖,贺云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64号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被执行人宜昌兴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张继新,住所地宜昌市。被执行人古望莲,住所地宜昌市。被执行人张晖,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被执行人贺云云,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兴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新、古望莲、张晖、贺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宜昌兴育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继新、古望莲、张晖、贺云云无银行存款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4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任细林审判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谭潇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