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82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张胜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峰,张胜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82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峰,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胜民,男,1952年9月4日出生,汉族。王永峰与张胜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58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胜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永峰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张胜民归还借款22000元及诉讼费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王永峰提供执行线索,对被执行人张胜民的银行存款采取划拨措施,并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申请执行人王永峰实现债权22100元,对剩余款项其自愿放弃,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陕0582民初9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泉华审判员 苏 毅审判员 雷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卫二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