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与雒伟、都桂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雒伟,都桂兰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88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营北关。法定代表人:纪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雒伟,男,51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被告:都桂兰,女,51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与被告雒伟、都桂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 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