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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4执30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曹述根与袁玉龙民间借贷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述根,袁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4执3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曹述根,男,汉族。被执行人:袁玉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述根与被执行人袁玉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袁玉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袁玉龙在陕西山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照川支行账号内的存款4570元和账号内的存款2670元,共计724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