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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3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单国海与被执行人张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国海,张克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临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23执679号申请人:单国海,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泽县乐民小区9号楼2-401室,身份证号码622224197112224035。被执行人:张克俊,男,198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泽县板桥镇东柳村一社63号,身份证号码622224198912225014。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人单国海与被执行人张克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件款6522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限期履行本案所有案件款及执行费,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克俊因刑事案件被司法羁押,后张克俊因刑事案件被判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万元,本院告知申请人单国海被执行人张克俊的情况后,申请人单国海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申请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甘0723执6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吉银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进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