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04执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林祥,俞显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04执356号申请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叶集试验区史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981322635。被执行人:张林祥,男,1954年11月1日,住六安市叶集区。被执行人:俞显秀,女,1957年1月10日,汉族,住六安市叶集区。申请执行人安徽叶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林祥、俞显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张林祥、俞显秀现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2017)皖1504民初21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述 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董长亮(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和解履行完毕(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