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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81民初4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程林与被告徐文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 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林,徐文贤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81民初4719号原告:程林,男。被告:徐文贤,女。本院审理的原告程林与被告徐文贤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徐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雨杉 来源:百度搜索“”